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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文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9日 点击数: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全面发展、进步和提高。人民调解作为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调处人民群众之间矛盾纠纷的自治形式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作用尤其重要。和谐社会建设首先是人际关系的和谐,这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达到人与人之间、人与环境、人与自然等等方面的和谐。人民调解正是我国人民群众创立的群众自我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消除矛盾纠纷的最好形式和方法,他本身就是用和谐的方法调解不和谐的人际关系,用和谐的方法来促进和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因此,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更要抓好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通过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旬阳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更认识到了人民调解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2006年6月,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主持召开了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马赟书记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要求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全面排查所辖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登记造册,逐级上报,能调处的及时调处,调处有困难的及时请求乡镇司法所给予支持或引入诉讼程序,直至把矛盾纠纷彻底化解。为了使人民调解工作与和谐社会建设相促进,2008年县司法局根据上级要求,在全县开展了“我为和谐做贡献”为主题的人民调解主题实践活动。活动开展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积极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今年以来,共调处各类纠纷910件,调解成功的889件,调解成功率为98%,全县有6个乡镇180多个村在大接访活动中为零上访,成果的取得与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辛勤工作是分不开的。总结人民调解组织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通过开展“我为和谐做贡献”人民调解主题实践活动,调处了一大批影响社会稳定,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今年是我国退耕还林政策调整延续的第二年,也是土地、林权纠纷充分暴露的时机。土地纠纷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村委会与村民的纠纷。主要是在土地、林地分配、机动地承包方面的纠纷。因为这类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是村委会,因此都是由司法所调处。这类纠纷在农村中数量不多,但非常容易激化,处理不好容易引起越级上访,是农村中不稳定的主要因素。
    第二类是村民间在土地耕作中发生的纠纷。因地界不清,互相挤占耕地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数量较多,因为土地是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被视为命根子,因此这类纠纷非常容易激化,兄弟反目,邻里相伤的现象不在少数,通过这次活动,大多数都得到了妥善处理。
第三类是土地流转发生的纠纷。一些农民外出打工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把土地出租,有的甚至把土地经营权出卖,实行退耕还林补助年限延长为8年的政策以后,又回收土地,因此发生纠纷的很多,这些矛盾大多都予以解决。
    二、通过“我为和谐做贡献”主题实践活动的开展,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准。人民调解员在排查、调处纠纷的同时,针对纠纷内容向纠纷当事人宣传法律,结合“八荣八耻”教育和新农村建设的内容开展道德教育,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和谐气氛中化解纠纷,同时也受到了法律知识和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教育。不仅使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还通过提升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准预防和避免了纠纷的反复和新纠纷的发生。根据了解,凡是通过调解形成的协议没有反悔的,调解后的纠纷经过回访没有反复的。
    三、通过开展“我为和谐做贡献”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促进了基层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一是硬件建设上比较完备。村、居调委会都建立了规范的簿册,都刻制了印章和标牌,有些条件比较好的村(居)调委会还制作了工作图板和公示板。乡镇调委会都完善了基础资料,都建立了相当规范的调解庭,调解庭有调解徽章,有促进双方和谐调解矛盾纠纷的标语,有高质量的调解桌椅。二是业务工作进一步规范。通过调解业务簿册的程序设立,使调解人员在工作中履行必要的程序,填写有关登记,防止和避免了工作简单化、随意化的问题。
    四、通过开展“我为和谐做贡献”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效性。为了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好、做实,我们设计了工作报表发放到各司法所,要求把排查调处的纠纷原因、类型等编写成分析资料,每月上报一次。这个做法促使基层调解人员认真填写各项工作记录,防止了随意填写报表,避免了数字不准不实的问题。
   五、通过开展“我为和谐做贡献”主题实践活动,加大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突出了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树立了司法行政部门的良好形象。
    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抓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因此,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经常性的指导,培训人民调解员业务水平的提高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司法行政部门要围绕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地创新形式,在当前条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把基层调委会建设好,把调解员培训好,使人民调解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历史比较长,但是由于经济落后的原因,这项工作还存在很多困难。一是基层调委会的工作没有经费保障,使基层调解人员开展工作很困难。如调委会自身建设需要经费,调解员学习、培训需要经费,调解员工作中通讯、交通需要经费,这些问题对于经济条件落后的基层调委会很难解决,这是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主要问题。二是人民调解员没有报酬,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在我国整个社会尚处于温饱阶段,物质利益仍然是人们的主要追求,基层调委会的工作人员都是义务调解,没有报酬,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称,不利于调动调解人员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严格管理,这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是一个很大的障碍。要解决这两个问题,政府应该做出规定,定出调委会的经费标准,由财政统一支出,这样才能使人民调解工作均衡发展,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责任编辑:屈孝旭 文章录入: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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