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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平安旬阳 >> 文章正文 >> 贵州苗族女子旬阳离婚诉讼获“人身保护”
作者:李 涛 马红娟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9日 点击数:

1018日,旬阳法院神河法庭对一起离婚案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此举是旬阳法院进行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手段。

                 送达“人身保护令”

韩女士系贵州苗族人,与旬阳县金寨镇蒋某结婚后,夫妻感情逐渐恶化。20111017日,韩女士向神河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诉称其丈夫蒋某经常对自己进行威胁、谩骂,殴打,并向法庭提供了照片、病历等证明。立案的同时,韩女士向承办法官提出人身保护申请。经审查,承办法官认为应当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给予申请人韩某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

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1018日,承办法官向蒋某发出“人身保护令”, 禁止蒋某对韩女士殴打、威胁、胁迫、辱骂、限制人身自由。如蒋某再次施暴,违反禁令,人民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进一步保护措施,责令被申请人搬出双方共同住处,或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住所及申请人所在其他活动场所;同时依法予以责令具结悔过、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家庭暴力”越来越被社会关注,20106月,陕西省高院下发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针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在申请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给予最直接的法律保护,有效地预防了家庭暴力的发生。“人身保护令”的施行,顺应了社会的呼吁,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责任编辑:陈和义 文章录入: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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